保全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14年度,21號
SCDV,114,消債全,21,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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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冠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裁定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關於更
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
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聲請人亦應一併查報,所欲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執行標的(
即對台端之何種財產為執行)及本院執行之案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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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