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輔宣字,114年度,3號
SCDV,114,司輔宣,3,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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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輔宣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淑芬


相 對 人 林淑珠

關 係 人 林偉德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關係人林偉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
宣告之人林淑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
承人林楊碧玉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並依附表一分割方法
欄所示分割方法辦理協議分割及登記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林淑珠業經本院103
年度監宣字第76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並經本院
110年度監宣字第142號民事裁定改定聲請人為其輔助人。惟
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母林楊碧玉業於民國114年2月23日死亡,
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二人利益相反,依法不能代
理,爰請求選任關係人林偉德擔任相對人辦理對於被繼承人
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0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
職務,準用民法第1098條第2 項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而民法第1098條第2 項所定「依法不得代
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
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
情形而言。又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
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等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條
之2 第6 款定有明文。依上開法條意旨,受輔助宣告人得單
獨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僅是所簽立之協議書應經輔助人同
意始生效力,輔助人所行使者僅為同意權,並非直接代理受
輔助宣告人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是特別代理人之權限不能
超過輔助人,不得直接代理受輔助宣告人簽立遺產分割協議
書,先予敘明。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除戶
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
稅免稅證明書影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特別代理人同意書等
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
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均為繼承人,再觀以聲請人提出如遺
產分割協議書之內容,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
上所載之遺產價額新臺幣4,723,729元計算,相對人所分得
遺產價值為1,191,829元【分別合計以下遺產:1.新竹縣○○
鎮○○段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2,016,948元,2,016,948×1/4=
504,237元;2.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為653,
764元;3.中華郵政公司新竹西大路郵局存款核定價額為135
,084元,135,084×1/4=33,771元;4.新竹三信市中分社存款
核定價額為228元,228×1/4=57元】,已超過法定應繼分所
得價值1,180,932元【4,723,729×1/4=1,180,932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顯無不利於相對人之情事。再關係人於聲請人
與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中,並非具利害關係之
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代理人之消極原因,本院審酌關係
人與聲請人、相對人具有親誼,且同意擔任本件相對人之特
別代理人,並已保障相對人繼承超過應繼分計算之遺產,堪
信就其所受選任之事件,應能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
,保護並增進相對人之利益,爰選任關係人林偉德於如主文 所示之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又特別代理人自應就其 所代理之遺產分割等事宜,為相對人謀求公平與最佳利益, 否則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相對人時,即應負賠償責 任,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楊碧玉之遺產
編號 遺產名稱 分割方法 1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由林淑娥林淑芬林淑美林淑珠等4人按應有部分1/4之比例共有 2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由林淑珠單獨所有 3 新竹縣○○鎮○○里00鄰○○路○段000巷000號房屋 由林淑娥單獨所有 4 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5 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6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7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8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9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0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1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由林淑芬單獨所有 12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3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4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5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6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7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18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19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20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由林淑美單獨所有 21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2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3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4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5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6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7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8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9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30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31 中華郵政公司新竹西大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 林淑娥林淑芬林淑美林淑珠等4人各分配33,771元,若有利息,亦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32 新竹三信市中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存款 林淑娥林淑芬林淑美林淑珠等4人各分配57元,若有利息,亦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33 新竹三信投資 林淑珠單獨取得。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說明 1 林淑娥 1/4 林楊碧玉(11 4年2月23日死亡)之子女林淑娥林淑芬林淑美林淑珠等4人,應繼分均為1/4。 2 林淑芬 1/4 3 林淑美 1/4 4 林淑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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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