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844號
SCDV,114,司繼,844,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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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魏旭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魏德洸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魏德洸(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縣○○市○○路00號)於民國
114年5月1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魏旭鴻(地址:新竹縣
○○市○○○街000○0號臨)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魏德洸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繼承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魏德洸之遺產負
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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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