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778號
SCDV,114,司繼,778,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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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志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清松(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
○區○○路○段000號5樓之9)於112年5月26日死亡,被繼承人
死亡後,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亦無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
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觀諸前開規定,必無人
繼承,且無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始有聲請法院為被繼
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三、經查,被繼承人死亡後,前已由利害關係人良京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於
113年10月14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679號民事裁定選任陳旻
惠地政士(地址:新竹縣○○鄉○○街000號)為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並已確定乙情,且查無陳旻惠地政士之職務已經
解除或解任之情事,則被繼承人既有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
,自毋庸另行選任,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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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