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鄭建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淑卿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淑卿(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於114年
4月2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鄭建成(地址同上)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黃淑卿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黃淑卿之遺產負擔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