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李振州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張梅英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張梅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鎮○○街00巷00
弄00號)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李振州
(地址:新竹縣○○鎮○○街00巷00弄0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李張梅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繼承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李張梅英之遺產
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