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480號
SCDV,114,司票,1480,20250724,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鳯龍


相 對 人 徐國峰昱騰汽車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徐國峰即昱騰汽車材
料行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徐國峰昱騰汽車材料行住新竹縣○○市○○街000巷00弄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