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唐權承
相 對 人 李宇凡
李馨雨
陳純潔
李馨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 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宇凡、李馨雨、陳純潔、李馨
惠於民國113年8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新臺幣(下同)860,000元之清償,
設定新臺幣1,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113
年11月12日,利息按本金年息百分之0.3計算,遲延利息按
本金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百分之16計付
違約金,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
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
以114年6月4日新院玉民政114司拍101字第22723號函,通知
相對人等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
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等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
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 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114年度司拍字第101號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設定義務人:李宇凡、李馨雨、李馨惠、陳純潔)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鄉 ○○段 000 31,210 公同共有1分之1 2 新竹縣 ○○鄉 ○○段 000 3,680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