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丁青青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蔡秉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涂明智
周自謙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俊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薛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李炤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
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查,依據債務人於114
年7月1日到院陳報財產收入狀況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
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僅有保單預估
解約金財產新臺幣6,833元,已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
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經本院以114年7月4日
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14字第27685號函通知債權人陳述
意見後,均無債權人具狀對終止清算程序表示反對意見,本
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
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
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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