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習馨云即習美娟
代 理 人 黃子容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洪嬿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雅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4月1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
36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於114年5月22日到院
陳報財產收入狀況、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及
債務人所提第三人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8日
出具保險證明書影本,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其財
產為存款新臺幣2,221元,已不敷供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
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經本院以114年5月5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12字第1798
6號函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均無債權人具狀對終止清算
程序表示反對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
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
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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