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11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6至11樓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乃純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000號
債 務 人 姬政宏 住苗栗縣○○鄉○○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燕金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姬政宏等所有之財產,經查,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皆未於本院轄區,其中不動產所在 地在苗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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