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70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路0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林致平
住○○市○○區○○街00號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俊樺即朱立文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 單位為心心藥局,其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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