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7256號
SCDV,114,司執,37256,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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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256號
債 權 人 劉晏良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債 務 人 黃凱裕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凱裕所有財產,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林口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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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