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6991號
SCDV,114,司執,36991,2025072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9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淑茹  
           住○○市○○區○○○路○段000號八
            樓               
債 務 人 陳進國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0號三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債權人聲請查詢 債務人郵政帳戶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 ,經查,債務人郵政帳戶所在地係桃園市,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 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