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6983號
SCDV,114,司執,36983,202507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983號
債 權 人 陳家瑩  住○○市○○區○○路○段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黃淑娥  
           住新竹縣○○市○○○○街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苗栗縣苗栗市 ,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