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73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誼真即傅玉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京兆科紀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經查債務人業已退保且郵局存款標的不明,惟債務 人住所係在臺南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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