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344號
債 權 人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7樓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住○○市○○區○○路00號17樓
送達代收人 張毓玲
住南投縣○○市○○○路00號
電話:000-0000000轉109
債 務 人 吳宛蓉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新竹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呂傳傑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
八樓
居桃園市○○區○○○街00號2樓之1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呂傳傑等所有之薪資債權等,惟 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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