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6320號
SCDV,114,司執,36320,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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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32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陳力瑜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魏清霖  住新竹縣○○市○○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魏清霖所有之薪資債權,查債務 人勞保投保單位登記地址為桃園市桃園區。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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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