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5039號
SCDV,114,司執,35039,2025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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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03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京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蔡凱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營業部之存款債權,惟查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係 設於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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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