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4113號
SCDV,114,司執,34113,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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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113號
債 權 人 嘉義水上鄉農會
           設嘉義縣○○鄉○○村○○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耀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馬秋燕  
           住同上
債 務 人 吳世賢  住○○市○○區○○街000巷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王美蓮 住嘉義縣水上鄉粗溪村11鄰巷口44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為強制 執行,經查,債務人吳世賢勞保投保資料已自本院轄區信實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退保,此部分標的不予執行 ,又債務人吳世賢吳王美蓮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文山區及 嘉義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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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