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2900號
SCDV,114,司執,32900,2025071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900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106巷10弄10
            號1樓             
債 務 人 ALIT LUIGI MORALES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債 務 人 ANGLO SHERWIN BIGTAS舍溫
           住○○市○○區○○○街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居留 資料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 務人ANGLO SHERWIN BIGTAS舍溫現職單位所在地係臺南市,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 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