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21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市○○區○○○路○段0號9樓
送達代收人 莊碧雯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湯湘綾即湯雅芳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勞保資料,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 務人郵政資料,經查債務人於造橋郵局有存款資料,其所在 地在苗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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