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821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住○○市○○區○○路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廖偉霖 住○○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LEEN ROSARIO SIMBAJON VELASQUES(希姆)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 查第三人係設址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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