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8027號
SCDV,114,司執,28027,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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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02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蔣祐誠  
           住○○市○○區○○○路○段○號15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蔡喬安蔡郁榛蔡美珍間清償票款(不動
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 出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列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應認聲請 強制執行之程式有欠缺。且若執行名義有繼續執行紀錄表亦 須提出,以明執行之受償情形;繼續執行紀錄表與執行名義 不能分離,其正本應與執行名義一併提出,該表乃執行名義 應具備之要件,未提出者,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不符必備程式 及要件,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固為得補正事項,惟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係提出本院107年度 司執字第15580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為執行名義, 該債權憑證執行受償情形上,註記有「詳如附件分配表」之 記載,足見於本件完整之執行名義即上開債權憑證與附頁之 繼續執行紀錄表及分配表。惟債權人本次僅提出上開債權憑 證與副頁之繼續執行紀錄表,未提出分配表,為執行名義不 備,且致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受償之情形及其請求執行之範 圍。因此,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14年6月1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到院 ,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電子公文發文收 文狀態資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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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