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236號
債 權 人 韓佩庭 住○○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承彬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二、本件原以債權人未依限繳納執行費為由,於民國114年6月25 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及追加強制執行之聲請,惟經債 權人於114年7月1日陳報及提出繳款單據附卷,債權人既已 於本院駁回裁定確定前補正,則原裁定駁回執行聲請,尚有 未洽,爰予廢棄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