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9279號
SCDV,114,司執,19279,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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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279號
債 權 人 曾彥龍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曾甄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秀芳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在雲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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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