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4年度,61號
SCDV,114,司司,61,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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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宥廷創譯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創譯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創譯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下稱
創譯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1
4年2月13日新院玉民政114司司25字第1141000042 號函准予
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
結,爰檢具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清算人
審查書、股東會議事錄,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
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
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
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
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
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
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
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
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
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
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
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創譯公司之事務,固據
其提出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及股東會議事錄為證。惟查
,創譯公司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尚未核定之
事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4年5月2日北區國稅竹東銷字
第1140766074號函附卷可參,既創譯有限公司清算申報事項
,尚未經稅捐機關核定,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創譯有限公司
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
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俟稅捐機關核定後,方得聲請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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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譯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