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林駿崴即豐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完結豐源有限公司
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就任為豐
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報
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多次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展延清算程
序,末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19號裁定展延至113年6月27
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公司尚有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
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107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報清算人事件
及歷次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
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12月27日完
結豐源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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