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陳佩媛即台灣高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4年12月9日完結台灣高技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就任為台
灣高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
4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惟因目前作業不及,公司尚有事
務未完結,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
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114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報清算人事件
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
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12月9日完結台灣高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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