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學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及
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3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6月2
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8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09,96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查債務人自114年4月22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一條第四款約定
,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三、為此
,謹檢具有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