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818號
SCDV,114,司促,6818,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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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何杰


何康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杰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何康
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43,74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
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何杰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26,986元及如請求標
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
何康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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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