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624號
SCDV,114,司促,6624,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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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鄭棋倫即李孟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馬浩銘李孟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馬少軒李孟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李孟婕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肆拾柒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被繼承人李孟婕分別於:1、 被繼承人李孟婕前於民
國108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10,000元
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被繼承人尚積欠聲請人94,996
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53計算之利息(定儲利率指數利率1.72+3.81),暨自民國114
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以三期為限。2、 被繼承人李孟婕前於民國111年4月6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
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
借據約定。現被繼承人尚積欠聲請人379,944元,及自民國1
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8計算之利息(定
儲利率指數利率1.72+3.08),暨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二
)經查被繼承人李孟婕已於114年2月22日死亡,債務人鄭棋
倫、馬浩銘馬少軒應在遺產範圍內連帶對被繼承人之債務
負清償責任。(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均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四) 被繼承人李孟婕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74,9
40元,其餘部分詳如附表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被繼承人李孟婕均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
付上開借款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6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996元 馬少軒馬浩銘、鄭棋倫 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 002 新臺幣379944元 馬少軒馬浩銘、鄭棋倫 自民國114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996元 馬少軒馬浩銘、鄭棋倫 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379944元 馬少軒馬浩銘、鄭棋倫 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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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