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永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及本
金81,920元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6.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月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
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
利率計息(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㈡、查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6月29日止,帳款尚餘84,679元,及其中本金81
,920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