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邵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邵志偉於民國112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1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7月09日止累計142,593元正未給付,其中138,715元為本金
;3,08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邵志偉於民國112年03月08日向債
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1
9年03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1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7月09日止累計237,983元正未給付,其中23
2,029元為本金;5,16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邵志偉於民國111
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
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9.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7月09日止累計667,408元
正未給付,其中652,103元為本金;14,512元為利息;7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5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715元 邵志偉 自民國114年07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1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2029元 邵志偉 自民國114年07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1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52103元 邵志偉 自民國114年07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12%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