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阮氏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4月
26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34%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43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
年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07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二、茲查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
書第五章第一條第四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三、為此,謹檢具有關證物,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5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435元 阮氏竹 自民國114年4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34% 002 新臺幣41071元 阮氏竹 自民國114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435元 阮氏竹 暨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1071元 阮氏竹 暨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