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457號
SCDV,114,司促,6457,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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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5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聖文
債 務 人 葉良茂



葉瑩如即陳月之繼承人


葉素燕陳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葉良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141,546元,及自民
國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44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債
權人對葉良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葉瑩如、葉素
燕等於繼承陳月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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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