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黃嬿竹
債 務 人 蔡僑芸即蔡宛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玖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嬿竹於民國103~107年間邀同債務人蔡僑芸即
蔡宛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03,28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
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
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
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
利率為年率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
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
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
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
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
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
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
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
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㈡、
詎債務人黃嬿竹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4年02月0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29,896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
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蔡僑芸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㈢、本件就學貸
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
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896元 黃嬿竹、蔡宛真即蔡僑芸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5月3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29896元 黃嬿竹、蔡宛真即蔡僑芸 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896元 黃嬿竹、蔡宛真即蔡僑芸 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