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鄭進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零肆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下同)114年03月0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
4年03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鄭進男
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
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
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
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
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
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
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
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
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