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仕叡
相 對 人 維致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維中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
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
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等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執行名義之內容,應以具有
給付判決之性質,且適於強制執行者為限,其不得據以強制
執行者,倘誤為開始執行,應撤銷執行程序,並以裁定駁回
強制執行聲請,此觀諸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第2款之規定即明。準此,執行名義之內容自應明確,並
有執行可能,如其內容不明確,即無從准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另按法院就勞資爭議經調解者,所為是否准許強制執行之
裁定,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是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
件程序,形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
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當事人就調解內容之債務存否有所爭執
,事涉實體問題,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
114年4月30日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7,2123元,詎相對人迄未履行,爰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於114年4月30日調
解成立在案,惟成立內容係:「⒈勞資雙方同意並確認積欠
工資、資遣費如彙整表。⒉勞方代表張綾倩於會後向科管局
申請歇業事實認定,資方並且無條件配合主管機關歇事實認
定之調查。」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記
錄影本在卷可稽。觀諸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僅在確認聲請人
對相對人之債權金額及相對人無條件配合主管機關歇事實認
定之調查,並無課予相對人應負私法上如何之給付義務(
並未記載相對人同意在何時給付完畢),是該調解內容僅在
確認聲請人請求權存在,並無執行力,依據上述說明,其內
容不適於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就上開調解方案聲請裁定
對相對人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但聲請人可
依其他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後(再次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
起給付工資及資遣費訴訟),再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
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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