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14年度,2號
SCDV,114,再,2,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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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彭子席彭聖文




再審被告 張惠君張邱秀妹之繼承人


張億君張邱秀妹之繼承人


張莉雯張邱秀妹之繼承人


張敏君張邱秀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
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7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
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1,197
元,經本院發函命再審原告於收受函文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該函文已於114年3月5日送達再審原告,惟再審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27頁),揆諸
前揭規定,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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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