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35號
SCDV,113,重訴,35,20250718,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洪泰明
黃學松
雯雯
陳貞如
廖志章
蔡玉湘
張許金鐶
陳品媗
張以聖
林正凱林正凱好孕診所

郭嘉傑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原 告 黃國彬
高啟祥
劉佩芬
蘇潼
韓郁琪
陳靖
鄭淑絹
翔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唐心怡
原 告 李瓊秋
周良謀
鄭世傑
昕奕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林玉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法岡律師
鄭玉金律師
被 告 梁家源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晉
被 告 台灣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翠吟律師
段奇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彭林玉香為原告昕奕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
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
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
段、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
,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
,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
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
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昕奕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鄭世傑,嗣
變更為彭林玉香,並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向新竹市東區區
公所報備在案,有新竹市東區區公所113年12月12日東經字
第1130020638號函在卷可考,且因原告昕奕居社區管理委員
會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而彭林玉香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6月26日(本院收狀戳章)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有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可參,依前揭規定,其聲
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