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5號
原 告 韓吳興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朱怡瑄律師
被 告 李家豪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47號償還費用等案件終結或裁判確
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自訴外人黃堃銘受讓對被告依協議書
可主張之新臺幣(下同)316萬3,582元債權,起訴請求被告履
行協議。然被告否認訴外人黃堃銘對其有上開債權,且已依
相同之協議書對訴外人黃堃銘起訴請求償還必要費用,並經
本院以113年訴字第1147號案件審理中。茲因上開償還費用
案件之結果,將影響本件認定上開協議書債權之判決結果,
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