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96號
SCDV,113,訴,796,2025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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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致勛
楊正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胡嘉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79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10,35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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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