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20號
上訴人 即 鄭清海
被 告
被上訴人即 鄭聚然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6月23日通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6內補正,此
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27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