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230號
SCDV,113,訴,1230,2025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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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平東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賴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5月28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350元,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6月16日通知上訴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繳,
併隨通知書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份
」,該通知已於114年6月18日送達,惟仍未據上訴人補正,
是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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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