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傅日紅
被上訴人 張靜美
訴訟代理人 陳依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
新竹簡易庭113年度竹簡字第3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民國114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主張之上訴事實及法律依據,除與原審
相同茲予引用外,另補稱:兩造為前男女朋友關係,上訴人
確曾向被上訴人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366,000元,並開
立支票為憑。然被上訴人曾向被上訴人口頭承諾會給付修車
費75,000元、生活交往費45,000元及資助生活費6萬元,合
計18萬元(下合稱系爭承諾),是上訴人僅需償還186,000
元即可(計算式:366,000元-18萬元=186,000元)。而上訴
人於兩造交往期間不可能隨時錄音或另要求被上訴人就系爭
承諾寫下字據佐證,是本院自可命被上訴人當庭發誓或接受
測謊。又被上訴人原就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8日
向被上訴人借得之6萬元部份(下稱系爭6萬元借款)並未要
求上訴人開立支票作為憑據,乃因欲將此作為給付上訴人每
月5,000元生活交往費扣款之用,兩造雖合計交往10個月,
然被上訴人就此嗣僅同意給付3萬元,方要求上訴人開立3萬
元支票,並另開立1萬元支票作為利息之用,此有上訴人於
原審提出之錄音譯文(下稱系爭錄音譯文)為憑,然原審未
詳為查明即認定並無證據足堪佐證,自有未當等語,並聲明
: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二、被上訴人則辯稱:系爭錄音譯文確係兩造之對話,內容係其
要求上訴人就之前所借款項簽立支票為憑。上訴人於兩造交
往期間向其借了很多錢都沒有還,致其因而患有憂鬱及失智
,其否認上訴人所稱3萬元支票係其同意給付生活交往費之
差額等語,並聲明:駁回上訴。
三、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
上訴人主張以系爭承諾主張抵消本件借款債務,惟被上訴人
就上訴人上開主張予以否認,上訴人迄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
其說,致不為原審所採認。上訴人則以系爭錄音譯文為被上
訴人承諾給付其生活交往費3萬元之確切事證,上訴主張原
審判決至少應扣除3萬元之借款。是本件兩造間所爭執而應
予以審酌者,在於:系爭錄音譯文得否作為被上訴人同意將
系爭6萬借款中之3萬元部份,作為給付上訴人生活交往費之
具體證據。查系爭錄音譯文內容(見本院卷第27-29頁,以
下上訴人以傅、被上訴人以張簡稱)為:「張:女人離開你
,你統統不會痛,開來喔!三萬塊開來喔!還有利息開來喔
!今天這四萬塊一定要開來給我,以後還有機會,你開來還
有機會,不然就永遠沒機會,我要告你就是沒有機會,就是
難看了嘛!傅:我會幫你。張:不用了啦,你錢拿來給我啦
!傅:你不要這樣。…傅:好聚好散,沒有必要那麼大聲啦
!這樣對嗎?張:錢要還我,好聚好散,拿來,現在開來。
傅:我有會給你啊!張:我叫你開票,不是叫你拿錢,我知
道你現在沒錢,你開票來還我。傅:你那麼大聲做甚麼?張
:你為什麼惹我生氣,我就跟你講,我已經得了憂鬱症,你
為甚麼惹我生氣,我已經好好跟你講,你就開來給我就好,
你本來就要開給我,我不是強迫你要給我錢,你是本來就欠
我的嘛,欠我的就是要給我啊!傅:好聚好散啊!我會啊!
不是現在。張:我就是要現在。傅:因為那樣開的話我會…
。張:不必開,本票簽一簽,進來。傅:不要啦!不行啦!
本票不行啦!張:那你就簽三萬塊本票和一萬塊,不行嗎?
為什麼不行?傅:會死掉,我真的會死掉!張:怎麼會死掉
?你跟我講,你現在支票不要開,你開本票給我,就開那三
萬塊和一萬塊就好,來,進去,進去…」。本院審酌系爭錄
音譯文內容,僅涉及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開立3萬元、1萬元
之票據,上訴人堅拒,兩造因而爭吵之過程,其中並無任何
被上訴人同意免除上訴人債務之對話,更無上訴人所稱被上
訴人同意自系爭6萬元借款扣除3萬元作為給付生活交往費之
情,是上訴人據此主張被上訴人曾承諾給付其生活交往費3
萬元云云,確乏依據。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
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駁回其上訴。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