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23號
SCDV,113,司執消債清,23,2025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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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珍伃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廖宏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附卷足
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清算財團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查
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並
無可供換價之財產標的。其已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
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本院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並無債權人具狀表示對終止清
算程序表示反對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
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
,縱使變價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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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