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79號
SCDV,113,司執消債更,79,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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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國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蘇訓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
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
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
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另按「更生方案經
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且「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3年7月10日以113年度
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4年2月6日函請各債權人於文
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本件債權人收受上開更生方案後,除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外,其他債權人均逾期不為
確答而視為同意,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 項之規定,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方案、送達
證書在卷足憑。又債務人因未詳載更生方案每期還款金額及
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為求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
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併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
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以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
並謀求其經濟生活之重生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 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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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