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139號
SCDV,113,司執消債更,139,202507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瑜明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麗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代 理 人 董家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周景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羅雪珠
代 理 人 魏伊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0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黃國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
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
民國(下同)114年4月30日所提每月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
(下同)5,850元、履行期間六年、總清償金額421,200元之
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其中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
意見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成數過低、債務人個人每月生活費
用過高、更生方案中應對債務人於清償期間為生活程度一定
限制等語。經本院將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意見轉知債務人
後,債務人嗣於114年6月10日重行提出每月清償7,750元、
分72期、履行期間六年、總清償金額為558,000元之更生方
案(其對各債權人之細項清償金額,因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已清償,是本院依職權調整如附件一
)。
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確有
薪資之固定收入,有債務人所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單
影本在卷足憑。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下列情事,可認其於
114年6月10日提出之更生條件已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
案:
(一)查債務人更生方案所陳每月收入為45,815元,有債務人所
○○○○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單影本在卷可證。又債務 人
陳報自114年2月起至同年8月有申請育嬰假,致收入有所
調降,惟仍願依申請育嬰前之最新薪資標準認列更生方案
。因債務人所列每月收入45,815元,高於本院113年度消
債更字第56號裁定所審認每月收入44,550元,又債務人所
提每月收入亦高於本院職權向稅務電子閘門調取債務人之
112年度所得資料所計算月平均數額39,466元(即年度所
得473,593元除於12個月),堪認債務人所列收入尚非無
據。因計算收入仍需參照現擔任實際收入,是於有其他歧
異認定證明前,仍以申請育嬰留職前之實際任職每月收入
45,815元為認定依據。
(二)至於債務人有無納入更生方案之財產,經查其債務人名下
有南山人壽保單、汽車乙輛、機車乙輛、苗栗縣○○鄉○○段
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79200分之107)、5
75-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79200分之107)、57
5-1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9分之1)、門牌苗栗
縣○○鄉○○村0鄰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職權調取稅
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財產結果在卷可稽。其中汽車
部分,債務人已陳報該車已遭貸款公司拖回處理,雖車籍
尚未異動,本院認此部分無處分實益。其中機車部分,本
院鑑於該車車齡已逾14年,且有動產抵押設定,是本院認
此部分亦無處分實益。至於債務人名下南山人壽保單,其
解約現值分別為15元、25元、10元、1,000元,有債務人
所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稽。另關於不動產部
分,依債務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其財
產合計金額為163,027元。然債務人陳報該共有關係係因
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因繼承關係不明,無法提出其繼承
之應繼分為何,又因其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交
通用地及農牧用地,主張無攤計入更生方案之價值。本院
鑑於上開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
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共
240元,繳清後發狀」、「登記次序18、20、21、22、23
、24、25公同共有」、「登記次序26、28、29、30、31、
32、33公同共有」等,本院考量該公同共有財產日後分割
繁雜及程序費用支出等,且該標的價值非鉅,是債務人所
陳無攤實益乙情,尚非無據。就上開財產標的,其債務人
陳報願將上列保單價值,攤計入更生方案。
(三)就更生方案所列每月必要支出37,236元,因債務人前已向
本院提出每月支出明細等相關證明供審核,雖所列支出高
於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所審酌25,614元
。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除個人每月支出外,尚需負擔2名
未成年子女(其中1名係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
裁定後所出生)扶養費支出,堪認債務人更生方案所列每
月支出37,236元為合理。
(四)然觀本件債務人所提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每月收入
約為45,815元,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6年)可處分所得
及財產總額為3,299,730元(計算式:45,815×12×6+1,050
=3,299,730),扣除必要生活費用總額2,680,992元(計
算式:37,236×12×6=2,680,992),餘額為618,738元(計
算式:3,299,730-2,680,992=618,738)。則附件所示更
生方案,以每月為一期清償金額7,750元,清償總額為558
,000元(計算式:7,750×12×6=558,000),已達前開餘額
之90.18%(計算式:558,000÷618,738×100%=90.18%)。
本院審度債務人已將其每月所得扣除其支出後餘額及財產
九成均用於清償債務,足認其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另依本
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
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之相當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