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2年度,650號
SCDV,112,竹簡,650,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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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650號
原 告 林○○ 年籍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彭○○ 年籍住所均詳卷
林○○ 年籍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彭○○
被 告 白莉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097號刑事案件不起
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兒少性剝削罪,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
責任,為被告所否認,茲因被告是否涉犯上開罪嫌乙節互有
爭執,致被告是否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不明,是以被告犯罪成
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終
結或刑事判決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加諸原告於
庭訊時明確表示:其已經提出刑事告訴,要先以刑事告訴為
主等語(見本院卷第82頁),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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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